發布日期:2015-10-20 瀏覽次數:3924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進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等規定,9月下旬,安慶市制定出臺了《安慶市市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試行)。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設安置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政策,將應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
《辦法》規定,市區實施棚戶區改造及園區建設、土地收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經批準實行房票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房票票面金額由應安置面積價款、政策規定的補助、搬遷費、原房屋裝修補償費及附屬物補償費等組成。臨時安置過渡費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征收人另行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按12個月計算。
《辦法》要求,應安置面積單價采取“一事一議,一項目一評估”模式,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經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審核,由各項目征收主體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安置面積單價,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確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應安置面積單價,根據周邊或就近建設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并參照所在區域(按市政府第80號令劃分的行政區域范圍)同類商品房交易均價確定。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房票安置,實行自愿原則,并需具備下列條件:提供現房或已辦理預(銷)售許可證且兩年內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房屋成交總額的2%向房票安置對象返還購房款(市政府鼓勵發展區域的商品房按成交總額的3%返還);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時、準確。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參與房票安置項目意向書、購房優惠承諾及相關樓盤資料,向市征收管理辦公室申請。經審核具備參加資格的,由市征收管理辦公室在網站專欄公示。未經公示自行銷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結算。參與房票安置的所有樓盤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售樓部現場、征收項目現場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全部選擇房票安置,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和搬遷,且用于購房資金達到或超過房票金額85%的,由征收人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的3%給予獎勵(購買市政府鼓勵發展區域的商品房,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的5%給予獎勵)。
房票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6個月,超過6個月期限未選購房屋的,房票自動失效,該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點集中安置。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購房,不得提現、轉讓、贈與,不允許購買經營性用房。(來源:安慶房產交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