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10-28 瀏覽次數:6177
2005年1月,小韓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普惠南里附近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向光大銀行某支行借款19萬元,期限為20年,分240期償還。同 時,約定北京某投資擔保公司為小韓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然而從2008年8月起,受社會經濟環境影響,小韓所投資項目虧損,開始遲延還款,在多次催討 無效的情況下,銀行便要求擔保公司承擔清償責任,但此時才發現擔保公司由于經營業績欠佳,早已人去鏤空。
【法官解析】房貸活動中,銀行在辦妥房屋抵押登記前,通常要求房產公司或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受金融危機對房產市場的影響,部分房產公司 及擔保公司資金周轉日趨緊張,無法全額承擔保證責任,一些規模較小的房產公司及擔保公司索性在銷售完畢后便將公司注銷或不進行工商年檢,此時,銀行便很難 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部分銀行業務員為單純追求考核指標,對借款人的收入和償還能力不做嚴格調查,信貸審核流于形式,最終導致逾期還貸的風 險增加。
因此,法官提示,銀行應規范信用評估尺度,對評估等級較低的公司,要提高其保證金交納比例。同時,加強對借款人的收入證明審核,以期對借款人的履約能力作出客觀評價。總之,銀行在追求業績增長同時,應加強信用系統建設,提高抵御金融風險能力。
2002年9月,李女士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新中街附近的一套面積為175平方米的商品房,向中國建設